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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本書的定位是司律以外考試「總複習」,以輕薄、方便攜帶著稱,但體系、模板和考題一應俱全,非常適合考前應急使用。
  
  此外,本書最大的賣點是「上榜模板」,以精準但不失洗鍊的文字撰寫,並示範如何將模板套用到考古題中,考試時直接複製貼上即可,投資報酬率超高!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周易


  政大法研所刑法組碩士
  補教名師
  (刑法相關著作10餘本)
  很多人的青春奉獻給考選部,而不是留給自己揮灑,很可惜也很無奈,因為考生從來沒被當成權利主體過。
  就讓「上榜模板」系列書籍陪你準備國考,幫你找回一點生活品質,讓你活得更健康、更像人一些。

黃堯

  北大法律系(財法組)
  北大法研所(刑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在人生的路上跌倒後,別急著立刻就要站起來,容許自己有大哭的時間,等到傷口不那麼痛後,再華麗地向前邁開步伐。
 

目錄

◎Chapter 1  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
Section 1 既遂犯‧1-3
壹、概說‧1-3
貳、行為與結果間之關聯: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1-4
參、常見的犯罪類型1:實害犯v.危險犯‧1-23
肆、常見的犯罪類型2:狀態犯(即成犯)v.繼續犯‧1-26
伍、常見的犯罪類型3:加重結果犯‧1-26

Section 2 未遂犯‧1-35
壹、著手之認定‧1-35
專 題 加重竊盜罪著手之認定‧1-36
貳、不能未遂(不能犯) ‧1-37
參、中止未遂(中止犯) ‧1-51
肆、準中止未遂(準中止犯) ‧1-56

Section 3 預備犯‧1-59
壹、何謂「預備」? ‧1-59
貳、形式預備犯v.實質預備犯‧1-59

Section 4 故意犯‧1-60
壹、直接故意‧1-60
貳、間接故意‧1-60

Section 5 過失犯‧1-62
壹、概說‧1-62
貳、過失犯行為不法:違反注意義務‧1-62
參、阻卻過失犯行為不法:信賴原則‧1-63
肆、過失犯結果不法:結果可避免性‧1-64

Section 6 不純正不作為犯‧1-67
壹、概說‧1-67
貳、要件分析‧1-67
參、不作為犯之著手‧1-71
肆、案例討論‧1-71
專 題 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1-71
 
◎Chapter 2  實質違法性
Section 1 違法之意義‧2-3

Section 2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一):正當防衛‧2-4
壹、概說‧2-4
貳、要件分析‧2-4
參、互毆能否主張正當防衛? ‧2-11

Section 3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二):緊急避難‧2-23
壹、概說‧2-23
貳、自招危難能否主張緊急避難? ‧2-25
參、負特別義務之人能否主張緊急避難? ‧2-26

Section 4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三):依法令之行為‧2-29
壹、自助行為‧2-29
貳、現行犯逮捕‧2-29

Section 5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四):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上命令之行為‧2-31
壹、條文依據‧2-31
貳、要件分析‧2-31

Section 6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五):業務上正當行為‧2-32

Section 7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2-33
壹、得被害人承諾‧2-33
貳、推測承諾‧2-34
參、義務衝突‧2-34

Section 8 可罰違法性‧2-35
 
◎Chapter 3  罪責
Section 1 概說‧3-3
壹、不法與罪責之區別‧3-3
貳、罪責原則‧3-3
參、期待可能性‧3-3
肆、責任能力‧3-4

Section 2 原因自由行為‧3-6
壹、為何稱為「原因『自由』行為」? ‧3-6
貳、原因自由行為之可罰性‧3-6
參、原因自由行為之結構‧3-6
專 題 原因自由行為之可罰性基礎‧3-7
肆、刑法第19條第3項之分析‧3-8

Section 3 寬恕罪責事由‧3-13
壹、防衛過當‧3-13
貳、避難過當‧3-13
 
◎Chapter 4  參與犯
Section 1 正犯與共犯之區別‧4-3

Section 2 間接正犯‧4-4
壹、概說‧4-4
貳、實例:刑法第213條、第214條‧4-4

Section 3 共同正犯‧4-5
壹、歸責基礎:不法連帶,責任個別‧4-5
貳、成立要件‧4-5
專 題 共謀(同謀)共同正犯 ‧4-7
專 題 參與構成要件以外行為之人,能否論以共同正犯? ‧4-9
專 題 相續共同正犯‧4-12
參、共同正犯之逾越‧4-12
肆、共同正犯脫離與中止‧4-13
伍、任意共同正犯v.必要共同正犯‧4-15

Section 4 教唆犯‧4-30
壹、意義‧4-30
貳、從共犯獨立性走向共犯從屬性(限制從屬形式) ‧4-30
參、教唆犯v.共謀共同正犯‧4-31
肆、教唆之逾越‧4-31

Section 5 幫助犯‧4-41
壹、意義‧4-41
專 題 幫助行為參與之時點‧4-41
專 題 幫助行為與構成要件行為間之因果關係‧4-42
貳、中性行為‧4-42

Section 6 共同正犯、共犯與身分犯‧4-51
壹、概說‧4-51
貳、刑法第31條第1項v.第2項‧4-51
 
◎Chapter 5  錯誤論
Section 1 客體錯誤‧5-3
壹、意義‧5-3
貳、法律效果‧5-4
參、共犯對於正犯產生之等價客體錯誤,是否影響其故意? ‧5-4

Section 2 打擊錯誤‧5-13

Section 3 因果歷程錯誤‧5-19

Section 4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5-22
壹、概說‧5-22
貳、常見案例:誤想防衛‧5-23

Section 5 違法性認識錯誤(禁止錯誤) ‧5-27
 
◎Chapter 6  競合論
Section 1 行為單數‧6-3
壹、常考類型:接續犯v.集合犯‧6-3
貳、法律效果‧6-5
專 題 刑法廢除牽連犯後,應如何適用? ‧6-6

Section 2 行為複數‧6-10
壹、數罪併罰‧6-10
貳、不罰後行為‧6-12
 
◎Chapter 7  刑罰論
Section 1 累犯‧7-3

Section 2 自首‧7-10
壹、條文依據‧7-10
貳、要件分析‧7-10

Section 3 緩刑‧7-11
壹、重要條文‧7-11
貳、緩刑之目的‧7-11
參、緩刑之宣告‧7-12
肆、緩刑之撤銷‧7-12

Section 4 假釋‧7-13
壹、重要條文‧7-13
貳、假釋之目的‧7-13
參、假釋之撤銷‧7-14

Section 5 監護處分‧7-15
壹、條文依據‧7-15
貳、監護處分之立法目的‧7-15
參、法院宣告監護處分之應注意事項‧7-16
肆、以保護管束代替監護處分之應注意事項‧7-16
 
◎Chapter 8沒收
Section 1 違禁物沒收‧8-3
壹、法理基礎‧8-3
貳、要件分析‧8-3

Section 2 犯罪物沒收‧8-4
壹、法理基礎‧8-4
貳、要件分析‧8-4
參、對第三人沒收‧8-6

Section 3 犯罪所得沒收‧8-11
壹、法理基礎‧8-11
貳、審查體系‧8-11
參、直接利得之計算:「中性成本支出」不應計入‧8-13
肆、沒收犯罪所得時,是否扣除成本?‧8-14
伍、發還被害人制度‧8-14

Section 4 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8-20
壹、犯罪所得沒收之法理基礎‧8-20
貳、共同正犯犯罪所得沒收之處理機制‧8-20

Section 5 過苛減免條款‧8-21
壹、條文依據‧8-21
貳、法務部之立法說明‧8-21
參、適用時機‧8-21
肆、批評‧8-22
 
◎Chapter 9刑法適用法
Section 1 時之效力‧9-3
壹、條文依據‧9-3
貳、要件分析‧9-3

Section 2 地之效力‧9-5
壹、原則‧9-5
貳、其他判斷標準‧9-6

Section 3 外國裁判之效力‧9-10
壹、條文依據‧9-10
貳、規範目的‧9-10

Section 4 立法解釋(一):刑法上之公務員‧9-11
壹、條文依據‧9-11
貳、要件分析‧9-11

Section 5 立法解釋(二):刑法上之重傷‧9-21
壹、條文依據‧9-21
貳、要件分析‧9-21
 
 

二版序

  「投資一定有風險,基金投資有賺有賠,申購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很多投資廣告的最後都有這句話,想必大家耳熟能詳(只是沒辦法念那麼快)。考試也是種投資,付出的時間成本和青春年華,並不亞於基金投資,同樣也可能血本無歸。畢竟我們的人生沒辦法一鍵重來(好想要Adam Sandler那台萬用遙控器啊~),一開始就要選好作者,如果沒做到,人生的賺賠就是一翻兩瞪眼。

  對於準備司律以外考試的同學來說,「上榜模板」系列是不能忽視的選擇,尤其是筆者寫的三本書(刑總、刑分和刑訴)XD定位上是總複習用書,它的使命是「用最少的時間,獲得最大的成效」,裡面附上大量的模板和考題,考前衝刺時背一背,考試就能寫出精準的文字,直接取分!另外,本書也有搭配的雲端課程,用四堂課時間幫同學總複習,經濟實惠,真的大推啊~~

  感謝黃堯大大加入寫書賣肝的行列,以極高的效率解完考題;也謝謝柔彣主編和旼甄責編傾力協助,本書才能咻咻咻快速出版;再來要謝謝長期以來默默支持周易的小粉絲們,雖然我不認識你,你不屬於我,我們還是一樣,陪在一個陌生的刑總左右(是在哈囉?),但有幸能用這本書跟大家結為連理,一起對抗刑總惡婆婆出的考題,緣分也算不淺。希望大家使用這本書後能快速上榜,脫離國考地獄!

周易
2020.1.11寫於投票之前

  很開心周易邀請我加入成為本書的作者之一,讓我有機會向正在閱讀的你(妳)們,依我自身的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來提供刑法解題的可能方向,但就如同不同法官對於同一案件可能做出歧異的判斷,本書也無可避免的可能與市面上其他優秀的解題書,對於同個題目會有著或多或少的差異性,至於哪個版本會比較正確或較為可採?就可能要交由妳(你)們來自行抉擇了!但我跟周易都很歡迎你們透過臉書粉絲團的留言或私訊來討論,我們盡可能會說明如此書寫的邏輯與脈絡。

  接著,我也很感謝台北大學的徐育安教授(aka碩士指導老師)、銘傳大學的林士欽助理教授及學弟妹們,讓我有教大學部刑法課輔的機會,在教學相長的互動下,累積並成為本書的養分,而在學習刑法學的這條路上,除了徐育安教授外,鄭逸哲教授、蔡聖偉教授及其他學者亦對我有著很深且的影響與啟發,讓我有足夠的能力在這個地方展演出自己。(其他值得感謝的對象,諸如編輯、出版社、父母、朋友、應該會下地獄的各種前任……等,就不一一列舉了)

  最後,除了預祝你(妳)們在準備考試的過程都相當平安喜樂,同時也因本書而順利金榜題名外,也希望大家不忘要成為一名追求且實踐自由、民主、法治及公平正義的台灣法律人。

黃堯
2020.1.11於高雄老家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5407612
  • 叢書系列:
  • 規格:平裝 / 304頁 / 17 x 23 x 1.52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2版
  • 出版地:台灣
  • 本書分類:> > >

內容連載

Chapter1
 
Section5 過失犯
 
壹、概說

刑法上之過失犯,以行為違反注意義務或結果的預見可能性為要件,學說上稱為「行為不法」;另所發生的結果原屬可以避免者,為「結果不法」。又此二者間,必須具有關聯性(因果關係),才能成立過失犯。若僅具行為不法,而結果的發生卻不可避免時,因欠缺結果不法,尚不構成過失犯。
 
貳、過失犯行為不法:違反注意義務

一、意義所謂「違反注意義務」,意指行為人認識具體行為對於法益之危險性,並且對於其危險行為採取足夠的安全措施或放棄行為,以避免危險之實現。
 
二、注意義務之來源注意義務之來源,原不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列舉之義務為限,除交通法規、行政法規,或其他刑法以外的特別法律規範外,主要仍來自於事實上的因果關係所形成之社會生活規則。而在交通領域中,注意義務係源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未注意車前狀況」之概括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其規範意旨並不限於肇事撞擊點於車前之情形,毋寧指駕駛人就車前一切動態應予注意,此一「注意車前狀況」之注意義務範圍,並涵蓋原在車前,嗣因駕駛行為之動態發展而環繞車輛周邊之具體風險管理,所須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在內。
 
上榜模板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此所謂「未注意車前狀況」之概括條款,其規範意旨係指駕駛人就車前一切動態應予注意,此一「注意車前狀況」之注意義務範圍,包含因駕駛行為之動態發展而環繞車輛周邊之具體風險管理,所須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在內。
 

 

 

 

今年的央視315晚會由於疫情的原因延遲舉辦,回顧過去三十年,315晚會最大的「苦主」是誰?我想應該毫無疑問就是國內的三大通信運營商,這些年來三大運營商多次因為各種問題「登上」315晚會,而其中,曾經兩度被曝光的正是很多人不勝其煩的——垃圾簡訊。 ——2012年,央視3·15晚會曝光了簡訊廣告信息公司利用中國電信的全網簡訊通道發送垃圾簡訊,而背後直指多地的電信公司為了增加收入,為垃圾簡訊的發送提供各種便利。到2014年,央視3·15晚會又曝光了垃圾簡訊車這種產品。這種簡訊發送設備極其簡單可靠,可以放置在普通轎車內,隨時隨地可隨意向周邊手機用戶發送信息。 ... 雖然被兩次曝光,但時至今日,垃圾簡訊的問題並沒有被根治,依然在嚴重影響人們的工作生活,比如「12321舉報中心」每個月都會接到數以萬計的垃圾簡訊舉報。 為什麼運營商的一個普通的業務,會成為一個似乎無法根治的「桎梏」呢?到底問題出在哪裡呢? 有人說是因為運營商為了收入,不願意真正花精力去治理垃圾簡訊。但事實上,運營商在治理垃圾簡訊上似乎已經很努力了,比如中國移動專門成立了網絡安全小組,2019年1-11月,處置垃圾簡訊41億條,攔截高頻騷擾電話8.1億次,呼死你電話20.1億次,簡訊炸彈2.5億條,國際詐騙電話1.08億次,騷擾電話253億次,封堵不良網站10萬個。此外,還牽頭立項了首個5G安全國家標準立項。 從以上舉動來看,也許在局部地區或者某個環節上,運營商還有做得不夠的地方,但總不能說運營商不願意治理垃圾簡訊,這顯然對運營商是不公平的。 那下一個問題,既然運營商不是不願意治理,而垃圾簡訊的問題依然廣泛地存在,那是不是意味著運營商沒有足夠的能力去治理這個問題呢? 事實上,運營商要根治這個問題是很簡單的,比如簡單粗暴的方法——一旦有人投訴,經核實後就直接封停發送簡訊的號碼,這應該是最直接有效的方法。但這個方法的問題是,誰來裁定那是否屬於垃圾簡訊呢? 一條信息,對於有用的人來說是一條信息,而對於沒有用的人來說就是一條垃圾簡訊,比如被人詬病最多的地產中介簡訊,對於想要買房的人來說,這是一條有價值的信息,而對於沒有買房需求的人來說,這就是一條騷擾簡訊。而當前的困境就在於,沒有人來裁定這條信息是否屬於垃圾簡訊。 運營商是一個市場運營企業,它更多的遵循的是一種契約精神,它與客戶簽署了業務協議,如果客戶違反了協議內容違規使用簡訊通道(比如轉包給其他人)去做違法的事情,比如詐騙信息,運營商是有權去把這個埠封停了。但如果是客戶正常使用簡訊業務,而對用戶造成騷擾,該怎麼去判定這裡面的權責呢? 問題的關鍵就在於,這個事情里既沒有法官,也沒有執法者,所有人都寄希望於運營商既當法官,又當警察,但運營商能做到嗎? 隨著5G時代的到來,5G將給網絡安全帶來新的挑戰,比如業務應用導致的安全風險,新技術引入導致的安全風險,不良信息治理風險等。5G安全出現複合型特徵,僅靠運營商企業一己之力難免獨木難支,需要產業鏈各方協同推進,更需要政府機構站出來,理清楚這裡面的權責關係。

 

 

 

 

 

文章來源取自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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